本报讯 近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上诉人认为其以结婚为目的,经人介绍后与被上诉人相识,在未确立恋爱关系的情况下就向被上诉人转账11万余元,其认为被上诉人系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被上诉人则抗辩双方曾系恋爱关系,钱款是上诉人自愿赠与的,并非受胁迫或转账错误,且双方共同生活消费完了,无返还前提。双方各执一词。
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查阅卷宗后第一时间打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征求双方是否具有调解意愿,但庭前双方情绪较大,未调解成功。庭询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仔细核对转账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之后再次进行调解工作,一方面从“法理”角度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进行思想疏导,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反复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书,被上诉人自愿分期返还上诉人30000元。一起因恋爱引起的财产返还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表示,对于恋爱期间双方财务往来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应结合双方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以及金额大小、用途、双方经济能力等判断。如明确有借条或备注为借款,可以印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支持返还。对于转账记录无任何备注的,应视不同情况区分处理。一般而言,对于“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或在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节日所转款项,请客吃饭等金额较小的转款,一般应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受赠一方无须返还。对于双方为结婚而赠送的大额财物,如房屋、车辆、珠宝首饰、大额现金等,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赠送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恋爱可甜蜜,转账需谨慎。恋爱中的情侣在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注意确认大额转账的性质,借款要书写借条或备注款项性质、留存聊天记录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不存在借贷关系,情侣之间也不要随便出具借条、欠条等以此表达忠诚、爱意或补偿,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双方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为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属合理范围,可以增进情感,但不能以金钱赠与的多少来衡量爱情,在恋爱过程中建立真诚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根本。(徐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