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接受《法治日报》采访的专家认为,在政审环节将父母是否有过犯罪记录视为一项重要考核标准,一方面是为了增加犯罪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杜绝国家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情况。但这种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罪行自负”原则,不应“一刀切”,可探索逐步放松限制,根据岗位情况适当对标准进行调整。
父母犯罪殃及子女
一些领域就业受限
“他(她)犯罪了,他(她)的孩子完了。”长久以来,“一人犯罪,殃及子女”已成为普遍观点。父母有过犯罪记录,不仅意味着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异样的目光,而且其未来的职业道路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家住河北沧州的马晓雨(化名)去年研究生毕业,从小她就梦想能够成为一名执法人员。然而,她的亲生父亲曾因故意伤人罪服过刑。尽管母亲早已与父亲离婚,并带着她组建了新的家庭,但亲生父亲的犯罪记录对她仍有影响——报考了地方公务员并名列前茅的她,最终没有通过政审。
“我很小的时候就和亲生父亲没有任何联系了,但他的犯罪记录还是影响到了我,我觉得这真的很不公平。”马晓雨无奈地说,她从小的梦想就这样因为不属于自己的过错而幻灭了。
河南郑州的孙女士同样受到父亲犯罪前科的影响。“他犯罪已经受到处罚了,为什么还要殃及子女?当年我就因此错过了理想职业,当时可难受了,凭什么,我又没做错任何事。”孙女士说,对于通过限制罪犯子女从而达到提高犯罪成本这一点,她也懂,但犯罪的人自己可能根本没有这个思想觉悟,受害的却是无辜的子女。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猛告诉记者,对罪犯子女考公进行限制,从制度设立初衷或者目的来看,是为了增加犯罪成本,遏制、惩戒犯罪。虽然增加犯罪成本对抑制和震慑犯罪有一定作用,但一味地强调重刑主义不仅不能起到一般的预防犯罪作用,反而破坏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龑认为,为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通过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等政策,将可能被家庭关系裹挟而存在犯罪风险的人员提前排除出公务员队伍,对于预防公职人员腐败、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有着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的犯罪记录直接影响子女考公,甚至有些岗位有考察三代的情况,这些现实情况的存在,不仅让不少人因父母的犯罪记录而无奈放弃自己的理想岗位,而且还让一些父母因担心累及子女前程而畏手畏脚。例如,据公开报道,有遭受家暴的妇女,因担心报警或维权会给丈夫留案底,进而影响子女就业,因此选择隐忍。
在张龑看来,从个体本位来看,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实质是使其父母所犯之罪殃及子女,这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罪责自负”的法治原则。在这一问题上,预防犯罪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产生了价值冲突,应对两种价值选择进行权衡,不宜“一刀切”。
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不宜“一刀切”限制
张龑介绍说,公务员法中未明确规定亲属受刑事处罚,不得录用成为公务员。但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表明如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亦不被录用。而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件,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但并未明确不予录用的具体情形。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不予录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规定,家庭成员有八大罪及危害国家安全、涉黑等犯罪情形的,其本人不得录用。
(来源:黔微普法)